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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英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英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英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英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業於101 年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揆諸上開實務見解,仍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並不得易科罰金,故縱然附表編號1 、3 原先所受之宣告刑得以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                      │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97年4 月間至94年4 月15│97年6 月11日凌晨間    │97年4 月14日某時      │
│              │日晚間10時45分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7年度偵字第10203 號  │97年度偵字第19284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審簡字第362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202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6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8 月31日          │99年11月16日          │100 年1 月14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審簡字第362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202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6 號│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9 月27日          │99年11月16日          │100 年2 月8 日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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