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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6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6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國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國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証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竊盜         │     偽造文書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折算1 日            │1日                   │1日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7 月4日       │100年11月29日         │100年11月30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字偵第2442│101 年度偵緝字第881號 │101 年度偵緝字第881號 │
│              │7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2891│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7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7號│
│  實│        │號                  │                      │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16日        │101年8月30日          │101年8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                      │
│  定├────┼──────────┼───────────┼───────────┤
│  判│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2891│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7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7號│
│  決│        │號                  │                      │                      │
│    │        │                    │                      │                      │
│    ├────┼──────────┼───────────┼───────────┤
│    │確定日期│101年3月21日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
│    │        │                    │                      │                      │
├──┴────┼──────────┼───────────┴───────────┤
│備          註│                    │編號2 至3 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7判決│
│              │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6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