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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之處,更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文祥前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169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5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判決書附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25日下│99年8 月19日上午│99年11月2日     │
│          │午2 時10分許前之│11時30分許為警採│                │
│          │某時            │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                │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
│及案號    │偵字第3078號    │字第3401號      │緝字第387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  後│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3355│100 年度審易字第│
│  事│    │1698號          │號              │1178號          │
│  實├──┼────────┼────────┼────────┤
│  審│判決│100年9月6日     │100年5月31日    │100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確│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3355│100 年度審易字第│
│  定│    │1698號          │號              │1178號          │
│  判├──┼────────┼────────┼────────┤
│  決│確定│100年11月28日   │100年6月27日    │100年8月1日     │
│    │日期│                │                │                │
├──┴──┼────────┼────────┴────────┤
│   備     │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  │
│          │                │第1849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                                  │
│          │                │                                  │
│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