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之處,更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文祥前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169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5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判決書附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25日下│99年8 月19日上午│99年11月2日 │ │ │午2 時10分許前之│11時30分許為警採│ │ │ │某時 │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 │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 │及案號 │偵字第3078號 │字第3401號 │緝字第387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 後│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3355│100 年度審易字第│ │ 事│ │1698號 │號 │1178號 │ │ 實├──┼────────┼────────┼────────┤ │ 審│判決│100年9月6日 │100年5月31日 │100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確│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3355│100 年度審易字第│ │ 定│ │1698號 │號 │1178號 │ │ 判├──┼────────┼────────┼────────┤ │ 決│確定│100年11月28日 │100年6月27日 │100年8月1日 │ │ │日期│ │ │ │ ├──┴──┼────────┼────────┴────────┤ │ 備 │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 │ │ │ │第1849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 │ │ │ │ │ │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