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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MAUNG MAU.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AUNG MAUNG MYINT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UNG MAUNG MYINT 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MAUNG MAUNG MYINT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後因發覺附表所示之罪為累犯,均經本院以裁定更定其刑,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丁俞尹

(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
├───────┼───────────┼───────────┼───────────┤
│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累犯,更定其刑為拘│日(累犯,更定期刑為拘│日(累犯,更定其刑為拘│
│              │役40日)              │役40日)              │役55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8 月31日上午10時許│99年9 月11日晚間11時30│99年9 月11日晚間11時30│
│              │                      │分許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23556 號  │99年度偵字第25024 號  │99年度偵字第25024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0月15日          │99年10月21日          │99年10月21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1月17日          │99年11月25日          │99年11月25日          │
├──┴────┼───────────┼───────────┴───────────┤
│ 備       註  │編號1 之罪,原判決判處│編號2 、3 之罪,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45日,│
│              │拘役30日;後經本院以  │應執行拘役70日;後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62號裁│
│              │100 年度聲字第2364號裁│定更定其刑為40日、55日、應執行拘役88日。      │
│              │定更定其刑為拘役40日。│                                              │
└───────┴───────────┴───────────────────────┘
┌───────┬───────────┐
│    編號      │          4           │
├───────┼───────────┤
│    罪名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累犯,更定其刑為55│
│              │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10月7 日凌晨4 時30│
│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26690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4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3 月25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14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 年5 月5 日        │
├──┴────┼───────────┤
│ 備       註  │編號4 之罪,原判決判處│
│              │拘役50日;後經本院以  │
│              │100 年度聲字第2365號裁│
│              │定更定其刑為拘役55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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