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嘉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嘉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葉嘉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4 月22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9 月17日,係在 100年4 月22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嘉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參與犯罪組織 │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9 年 ││ │刑2 月 │ │├────────┼────────────┼────────────┤│ 犯 罪 日 期 │93年2 月間至96年4 月17日│99年9 月17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27258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1543號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 │100 年度侵訴字第164 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 年3 月24日 │100 年12月30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0 年4 月22日 │101 年1 月16日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