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譚宇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宇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宇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譚宇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98年12月9日 │98年12月9日 │98年11月2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002號 │98年度毒偵字第600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98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713號 │99年度審訴字第713號 │99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 │事├──┼───────────┼───────────┼───────────┤ │實│判決│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99年7月14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 │判├──┼───────────┼───────────┼───────────┤ │決│確定│99年8月11日 │99年8月11日 │99年9月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99年2月5日 │99年2月5日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115號 │ │ │事├──┼───────────┼───────────┼───────────┤ │實│判決│99年10月29日 │99年10月29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115號 │ │ │判├──┼───────────┼───────────┼───────────┤ │決│確定│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