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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盛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盛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盛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嗣於100 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二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8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⑵犯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⑶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交上訴字第16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⑷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所列各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62 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而上開⑷所列之罪,再與⑴⑵⑶所列各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51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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