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謝順輝翁毓潔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忠勇
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所載「論處有期徒刑捌月之竊盜罪刑」其中「捌月」部分應更正為「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觀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所載部分內容,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