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分鐘讀完全文 7,9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立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350

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朱立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朱立中前㈠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9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於91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交上更三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朱立中不服提起上訴,亦據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9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33號裁定,就㈠之罪刑減刑,並與㈡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6月確定。㈢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4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接續執行,在98年8 月2 日執行完畢。詎其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分別以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查獲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查獲後,朱立中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員警自首如附表編號九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朱立中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朱立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9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犯行,與「黃意全」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復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竊盜犯行,係在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此部分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竊盜,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朱立中於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而因被告本案所犯之竊盜罪,乃係分別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6 月(共6 罪)、3 月,則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被告就經宣告有期徒刑6 月、3 月之部分,均具有選擇易科罰金之利益,自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由本院就其經宣告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2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地│ 犯罪方式及其所得 │查  獲  方  式│被害人│證                  據│主            文│
│號│          │                  │              │      │                      │                │
│  │          │                  │              │      │                      │                │
├─┼─────┼─────────┼───────┼───┼───────────┼────────┤
│一│於99年8 月│朱立中見黃棚旺持有│黃棚旺發覺失竊│黃棚旺│1.洪孟菲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共同竊盜,│
│  │30日下午 5│之車牌號碼000 -00│後報警處理,經│      │2.黃棚旺在警詢中之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50分許,│號之曳引車(含板車│警於99年9 月 5│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捌月。          │
│  │在桃園縣平│,車牌號碼00-00號│日晚間6 時許,│      │  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鎮市長安路│)停放在該處且鑰匙│在桃園縣中壢市│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                │
│  │152 號之 1│未取下,即與自稱「│龍門街空地尋獲│      │  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前        │黃意全」之人共同以│該車,始循線查│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該鑰匙啟動曳引車電│悉            │      │6.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
│  │          │門而竊取之        │              │      │  細畫面報表          │                │
├─┼─────┼─────────┼───────┼───┼───────────┼────────┤
│二│於99年9 月│朱立中見蘇明燦持有│蘇明燦發覺失竊│蘇明燦│1.蘇明燦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共同竊盜,│
│  │14日下午 4│之車牌號碼00- 000│後報警處理,經│      │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5 分許,│號之曳引車(含板車│警於99年10月 1│      │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捌月。          │
│  │在新北市汐│,車牌號碼00-00號│日下午2 時30分│      │  表                  │                │
│  │止區大同路│)停放在該處且鑰匙│許,在桃園縣新│      │3.刑案現場相片        │                │
│  │3 段585 號│未取下,即與「黃意│屋鄉三民路與新│      │4.刑案現場勘察相片    │                │
│  │前        │全」共同以該鑰匙啟│福二路口尋獲該│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                │
│  │          │動曳引車電門而竊取│車,始循線查悉│      │  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之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三│於99年9 月│見陳建行持有之車牌│陳建行發覺失竊│陳建行│1.陳建行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竊盜,累犯│
│  │20日凌晨 5│號碼02-FV號(起訴│後報警處理,經│      │2.監視錄影翻拍相片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23分許,│書誤載為未掛車牌)│警循線查悉    │      │3.刑案現場相片        │,如易科罰金,以│
│  │在桃園縣楊│板車停放在該處,即│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梅市梅獅路│駕駛另案所竊得之車│              │      │                      │壹日。          │
│  │2 段580 號│牌號碼929 -XE號(│              │      │                      │                │
│  │附近      │起訴書誤載為929 -│              │      │                      │                │
│  │          │HX號,下同)曳引車│              │      │                      │                │
│  │          │,而拖曳該板車以竊│              │      │                      │                │
│  │          │取之              │              │      │                      │                │
├─┼─────┼─────────┼───────┼───┼───────────┼────────┤
│四│於99年9 月│見孔祥遠持有之編號│孔祥遠發覺失竊│孔祥遠│1.孔祥遠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竊盜,累犯│
│  │25日下午 4│721 號板車停放在該│後報警處理,經│      │2.刑案現場相片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許,在楊│處,即駕駛車牌號碼│警循線查悉    │      │                      │,如易科罰金,以│
│  │梅市梅獅路│929 -XE號曳引車,│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5 號停車場│而拖曳該板車以竊取│              │      │                      │壹日。          │
│  │          │之                │              │      │                      │                │
├─┼─────┼─────────┼───────┼───┼───────────┼────────┤
│五│於99年10月│見莊國金持有之編號│莊國金發覺失竊│莊國金│1.莊國金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竊盜,累犯│
│  │5 日上午 7│安欣705 號、749 號│後報警處理,經│      │2.刑案現場相片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許,在楊│板車停放在該處,即│警循線查悉    │      │                      │,如易科罰金,以│
│  │梅市高上路│駕駛車牌號碼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1 段450 號│XE號曳引車,而拖曳│              │      │                      │壹日。          │
│  │停車場    │該板車以竊取之    │              │      │                      │                │
├─┼─────┼─────────┼───────┼───┼───────────┼────────┤
│六│於99年10月│見賴文廣持有之車牌│賴文廣發覺失竊│賴文廣│1.賴文廣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竊盜,累犯│
│  │19日晚間 7│號碼8L-85號板車停│後報警處理,經│      │2.刑案現場相片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許,在楊│放在該處,即駕駛車│警循線查悉    │      │                      │,如易科罰金,以│
│  │梅市三民路│牌號碼929 -XE號曳│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與三民東路│引車,而拖曳該板車│              │      │                      │壹日。          │
│  │路口      │以竊取之          │              │      │                      │                │
├─┼─────┼─────────┼───────┼───┼───────────┼────────┤
│七│於99年11月│見游兆鴻持有之車牌│游兆鴻發覺失竊│游兆鴻│1.游兆鴻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竊盜,累犯│
│  │25日上午10│號碼8N-15號板車停│後報警處理,經│      │2.刑案現場相片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許,在楊│放在該處,即駕駛車│警循線查悉    │      │                      │,如易科罰金,以│
│  │梅市梅獅路│牌號碼929 -XE號曳│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2 段512 巷│引車,而拖曳該板車│              │      │                      │壹日。          │
│  │內        │以竊取之          │              │      │                      │                │
├─┼─────┼─────────┼───────┼───┼───────────┼────────┤
│八│於99年12月│見賴俊義持有之車牌│賴俊義發覺失竊│賴俊義│1.賴俊義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竊盜,累犯│
│  │17日凌晨 5│號碼55-KG號板車停│後報警處理,經│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許,在桃│放在該處,即駕駛車│警循線查悉    │      │                      │,如易科罰金,以│
│  │園縣蘆竹鄉│牌號碼929 -XE號曳│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大新路 937│引車,而拖曳該板車│              │      │                      │壹日。          │
│  │號巷口空地│以竊取之          │              │      │                      │                │
├─┼─────┼─────────┼───────┼───┼───────────┼────────┤
│九│於99年12月│見陳慶榮所有之板車│朱立中於未被有│陳慶榮│1.陳慶榮在警詢中之陳述│朱立中竊盜,累犯│
│  │間某日,在│停放在該處,即駕駛│偵查犯罪職權之│      │2.刑案現場相片        │,處有期徒刑叁月│
│  │蘆竹鄉大福│車牌號碼000 -XE號│公務員發覺前,│      │                      │,如易科罰金,以│
│  │街151 巷 2│曳引車,而拖曳該板│向員警自首並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弄16號旁空│車以竊取之        │受裁判        │      │                      │壹日。          │
│  │地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