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宜靜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19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信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30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審理,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信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信雄(一)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68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3 月18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88年8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76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又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93年1 月9 日法律修正而報結,該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同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7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已於94年2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三)復於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四)再於92年間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461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三)(四)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966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12年確定,復因減刑,上開(二)(三)之罪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4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2 月15日、9 月,並與不得減刑之(四)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10年7 月確定,黃信雄於94年6 月24日入監服刑,於100 年9 月9 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嗣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2 年7 月8 日,(五)再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36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 年5 月20日入監並與上揭殘刑2 年7 月8 日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5 月20日某時,在其停放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0 巷0 號1 樓住處外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內,以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5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與三龍街口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通緝為警查獲,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賴昱廷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6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