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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宜靜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205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德明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1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審理,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德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彭德明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3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0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緝字第3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㈠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5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51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91年度毒聲字第135 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9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5 月3 日執行完畢出所,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下稱新竹地院) 以91年度訴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㈠㈡等案件並經新竹地院以91年度聲字第109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彭明德於92年5 月4 日入監服刑,於93年8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又於㈢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㈢㈣等案件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6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於㈤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㈦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㈧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㈤至㈧等案件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3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與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彭德明於98年11月13日入監服刑,於101 年3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並於101 年9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 構成累犯) 。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 月10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之期間),在桃園地區某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1 月10日凌晨1 時許,在新竹縣尖石鄉竹120 縣道35公里處,因另案為警逮捕,經其同意由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蕭烈華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5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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