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5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進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進吉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進吉前於民國(下同)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9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2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8年10月6 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2 年1 月4 日上午10時55分許前之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新生路與龍宮街口(新生路至崁頂路拓寬第一期工程)工地內,徒手竊取由李厚宗管理之鋼條1 批(重量約57公斤,價值約新臺幣570 元),得手後置放在其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腳踏墊上,欲變賣牟利。嗣於102年1 月4 日上午10時55分許,因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行經該處,發覺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而當場查獲,並起獲前揭遭竊之鋼條1 批。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進吉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新生路至崁頂路拓寬工程工頭李厚宗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蒐證照片。

三、論罪科刑方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努力以正當勞力謀生,且曾因竊盜案件經判處罪刑,仍不知警惕檢束,再度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非輕,又考量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2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