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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2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27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禹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021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禹銘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禹銘前於民國93年間因強盜、竊盜及收受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1年2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編號①);另於同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6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編號②),上揭編號①所示竊盜、收受贓物之罪刑、編號②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55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2 月、3 月,並與編號①所示不得減刑之強盜罪刑,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迄於97年4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97年9 月9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刑,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另於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審竹簡字第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2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入監執行,甫於100 年2 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0年5 月17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000 號之「僑愛公有市場」,趁該市場休息室無人之際,徒手竊取黃月嬌所有放置在休息室辦公桌上之ELIYA 廠牌、型號I920之白色手機(含SIM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1 支得手,並將該竊得之手機交予不知情之許勝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緝字第58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持之變賣予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0000號之「聯強通訊行」員工董定淳,得款新臺幣(下同)500 元。嗣經黃月嬌發覺手機失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月嬌、證人即聯強通訊行員工董定淳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上開手機購買人羅李田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許勝傑、市場清潔人員張友龍、許聖傑之堂姐陳夢萍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手機序號條碼影本各1 份、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9 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所述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竊取他人之手機,所為顯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非至惡,且遭竊財物價值非高,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27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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