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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莉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莊莉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伍支、分裝袋貳只、藥鏟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莉卉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2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3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在97年2 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 1月又15日確定,在99年4 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 月29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里00鄰○○○村000 號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2 年1 月30日上午11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293公克),及其所有供(非專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5 支、分裝袋2 只、藥鏟1 支,始悉上情。

二、證據清單:

㈠被告莊莉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記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293公克)、注射針筒5 支、分裝袋2 只、藥鏟1 支。

三、核被告莊莉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白色粉末 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陽性反應(驗餘淨重0.1293公克),有該療養院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裹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注射針筒5 支、分裝袋2 只、藥鏟1 支,則亦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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