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瓊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瓊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瓊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曾瓊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犯罪日期│101年3月至5月間 │99年5月5日 │101年10月13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6816 、│101 年度偵字第16816 、│101年度偵字第16816、 │ │ │ │19247 號 │19247 號 │19247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 │事├──┼───────────┼───────────┼───────────┤ │實│判決│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 │判├──┼───────────┼───────────┼───────────┤ │決│確定│102年8月26日 │102年8月26日 │102年8月26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608 號判決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 │ │ │⑵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判決應執行有│ │ │ 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1日 │ │ ├────┼───────────┼───────────┼───────────┤ │犯罪日期│101年7月12日 │101年7月12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618號 │102年度偵字第6618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 │ │ │事├──┼───────────┼───────────┼───────────┤ │實│判決│102年9月24日 │102年9月24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 │ │ │判├──┼───────────┼───────────┼───────────┤ │決│確定│102年10月14日 │102年10月14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608 號判決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 │ │ │⑵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判決應執行有│ │ │ 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