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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育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育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育弘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日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 月27日      │100年3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偵字第5070│100 年度偵字第1121號  │
│              │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965 │100 年度桃簡字第1550號│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        │101年7月27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965 │100 年度桃簡字第1550號│
│  判│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9月14日        │102年1月3日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