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註冊商標圖樣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意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以99年度偵字第2840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扣案之仿冒「BURBERRY」註冊商標圖樣之手提包1 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409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0 年1 月11日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80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BURBERRY」註冊商標圖樣之手提包1 個,經送請英商布拜里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後,確認係仿冒「BURBERRY」商標之商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扣案之仿冒「BURBERRY」註冊商標圖樣之手提包1 個予以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