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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議鋒(原名邱玉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議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定其應執行刑,即無有利或不利情形,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於該規定修正施行後、法院裁判時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7 月27日  │101 年9 月20日  │101 年9 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偵字第3330號    │偵字第4151號    │偵字第4151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實│          │1715號          │1985號          │1985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1 年10月30日  │102 年1 月23日  │102 年1 月23日  │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決│          │1715號          │1985號          │1985號          │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0月30日  │102年1 月23日   │102年1 月23日   │
├─┴─────┼────────┼────────┴────────┤
│備註          │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
│              │                │第19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
│              │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