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議鋒(原名邱玉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議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定其應執行刑,即無有利或不利情形,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於該規定修正施行後、法院裁判時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7 月27日 │101 年9 月20日 │101 年9 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偵字第3330號 │偵字第4151號 │偵字第4151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實│ │1715號 │1985號 │1985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1 年10月30日 │102 年1 月23日 │102 年1 月23日 │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決│ │1715號 │1985號 │1985號 │ │ ├─────┼────────┼────────┼────────┤ │ │確定日期 │101 年10月30日 │102年1 月23日 │102年1 月23日 │ ├─┴─────┼────────┼────────┴────────┤ │備註 │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 │ │ │第19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 │ │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