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忠勇
- 選任辯護人
- 王唯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所載「論處有期徒刑捌月之竊盜罪刑」其中「捌月」部分應更正為「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觀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所載部分內容,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