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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28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12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9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家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之「仲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家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並無資力,卻仍利用分期付款之交易模式詐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機車,之後又無視於契約條款約定,隨意典當機車,非但造成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更破壞社會交易秩序之信賴,所為實屬非是,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28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