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3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芳彣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因其夫黃國文與甲○○有妨害家庭之情事,而對甲○○心生嫌隙,於民國101 年9 月8 日前某日,在其住處黃國文所有之電腦內發現甲○○裸露之照片檔案5 份及影片檔案1 份,即基於散布猥褻物品及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祕密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9 月8 日、10日、11日、17日、18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6 樓其姪女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以電子郵件及社群網站(FACEBOOK)寄送郵件或訊息傳送上開照片及影片檔案予甲○○之妹李中慧、甲○○之同事陳秋芬、甲○○之女兒及另一名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甲○○之同事。嗣李中慧告知甲○○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與告訴人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及證人即告訴人之妹李中慧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裸露下體之猥褻照片檔案列印畫面5 張及內含上開影片檔案之光碟1 只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次查扣案照片及影片檔案內容確係告訴人裸露陰部之影像,客觀上已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程度,自屬刑法第235 條所指之猥褻物品,被告猶將告訴人裸露之照片及影片檔案等猥褻物品傳送給上開特定多數人,供渠等觀賞、瀏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8 條之1 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及同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被告於上揭時、地散布猥褻物品及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等行為係基於一個散布猥褻物與洩密之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散布猥褻物與洩密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及散布猥褻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情感糾紛而心生不滿,即以電子郵件與社群網站(FACEBOOK)散布猥褻照片及影片檔案予告訴人之親友,造成告訴人心裡難以抹滅之傷害,並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可,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告訴人不願意原諒被告,而未與被告和解,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4 之猥褻照片及影片檔案,應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之。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 之猥褻影片及照片檔案,並無證據證明已遭滅失,亦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至扣案之隨身碟1 只,雖係被告所有,惟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18條之1 、第235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數量 │備註 │ ├──┼───────────┼─────┼──────┤ │1 │猥褻照片檔案翻拍畫面 │ 5張 │已扣案 │ ├──┼───────────┼─────┼──────┤ │2 │猥褻光碟 │ 1片 │內含猥褻影片│ │ │ │ │檔案,已扣案│ ├──┼───────────┼─────┼──────┤ │3 │猥褻影片及照片 │ │未扣案,存放│ │ │ │ │在原置放於被│ │ │ │ │告姪女家中之│ │ │ │ │筆記型電腦內│ ├──┼───────────┼─────┼──────┤ │4 │猥褻影片及照片 │ │存放於扣案之│ │ │ │ │隨身碟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