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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7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朝君

      張金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4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朝君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張金輝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金輝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99年1 月20日執行完畢。詎其於101 年10月31日凌晨3 時40分許,搭乘陳朝君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行經址設桃園縣楊梅市○○街000 號之彩券行前時,見張明賢所管理之娃娃販賣機設置在該處騎樓,竟即與陳朝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持路旁所拾得,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且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拔釘器1 支(未據扣案),破壞該販賣機後,竊取機臺內之現金新臺幣約900 元,並於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嗣因張明賢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及在該販賣機下方鐵蓋內木板上採集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與檔存張金輝指紋卡之右食指指紋相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朝君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被告張金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張明賢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分駐(派出)所各類刑案初步偵查紀錄表、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1 月15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偵查報告、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陳朝君、張金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張金輝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陳朝君固曾於94年間,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8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後,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41號裁定,就上開竊盜罪所處之刑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7 月又15日確定,在 100年8 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原應於102 年2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惟被告陳朝君於假釋期間又犯本案之罪,則前開假釋依法即應予撤銷而不能認為執行完畢,是檢察官認被告陳朝君就本案應構成累犯,即有未洽。爰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壯,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併兼衡被告2 人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所生危害輕重,暨被告2 人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2 人用以犯本案之罪所用之鐵製拔釘器,因係於路旁所拾得而非屬被告2 人所有,自不得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2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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