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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世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886

5 號、第19307 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23539 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蘇世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製萬能鑰匙壹組、十號板手壹支、一字起子壹支、萬能鑰匙壹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世榮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分別以如附表查獲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世榮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

三、核被告蘇世榮所為,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七、八、九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

四、五、六所示,則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與吳殷誌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犯行;與魏宏欽就如附表編號二、三、八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固曾㈠於民國100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港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101 年9 月3 日易科罰金,惟被告尚另㈡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且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3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前揭已判決確定並易科罰金之㈠罪刑,僅為併合處罰後應予以扣除之依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是檢察官認被告於本案應構成累犯,即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自製萬能鑰匙 1組、十號板手1 支、一字起子1 支、萬能鑰匙1 把,均為被告所有,並係分別供其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其各該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另扣案之大小型套筒式活動板手各1 組、千斤頂1 台、電鑽1 組、鑿子2 支、鐵槌1 把、鉗子3 支、活動板手1 支、鋸片(起訴書誤載為鉅片)1 片、板手15支、梅花板手14支、一字起子6 支、十字起子4 支、六角板手5 支、汽油桶1 個及塑膠抽油管1 支等物,雖亦係被告所有,惟均與其本案犯行無關,自不得諭知沒收,是檢察官聲請本院併予宣告沒收,即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時、地 │犯罪方式及其所得│查 獲 方 式 │被害人│證              據│主              文│
│號│            │                │            │      │                  │                  │
├─┼──────┼────────┼──────┼───┼─────────┼─────────┤
│一│於102 年8 月│與吳殷誌(由檢察│經警於102 年│陳志益│1.陳志益在警詢中之│蘇世榮共同竊盜,處│
│  │5 日上午8 時│官另行偵查)基於│8 月30日凌晨│      │  陳述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30分許,在新│竊盜之犯意聯絡,│2 時許,在址│      │2.吳殷誌在警詢中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北市泰山區美│見陳志益所有之車│設桃園縣龜山│      │  陳述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寧街104 號前│牌號碼2B-1768號│鄉萬壽路2 段│      │3.失車-案件基本資│之自製萬能鑰匙壹組│
│  │            │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華美街21號之│      │  料詳細畫面報表  │沒收。            │
│  │            │該處,即以自製萬│亞典春天汽車│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能鑰匙1 組啟動電│旅館306 號房│      │5.查獲照片        │                  │
│  │            │門而竊取之      │內查獲,並扣│      │6.扣案之自製萬能鑰│                  │
│  │            │                │得自製萬能鑰│      │  匙1 組          │                  │
├─┼──────┼────────┤匙1 組、十號├───┼─────────┼─────────┤
│二│於102 年8 月│與魏宏欽(由檢察│板手1 支、一│羅祥維│1.羅祥維在警詢中之│蘇世榮共同竊盜,處│
│  │16日凌晨2 時│官另行偵查,下同│字起子1 把,│      │  陳述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10分許,在新│)基於竊盜之犯意│始循線查悉上│      │2.失車-案件基本資│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北市樹林區俊│聯絡,見羅祥維所│情          │      │  料詳細畫面報表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英街111 巷 1│有之車牌號碼00-│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之自製萬能鑰匙壹組│
│  │之13號前    │1636號自用小客車│            │      │4.查獲照片        │沒收。            │
│  │            │停放於該處,即推│            │      │5.扣案之自製萬能鑰│                  │
│  │            │由魏宏欽在旁把風│            │      │  匙1 組          │                  │
│  │            │,並由其以自製萬│            │      │6.魏宏欽在警詢中之│                  │
│  │            │能鑰匙1 組啟動電│            │      │  陳述            │                  │
│  │            │門而竊取之      │            │      │                  │                  │
├─┼──────┼────────┤            ├───┼─────────┼─────────┤
│三│於102 年8 月│與魏宏欽基於竊盜│            │呂聖俊│1.魏宏欽在警詢中之│蘇世榮共同竊盜,處│
│  │16日上午11時│之犯意聯絡,見呂│            │      │  陳述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許(起訴書誤│聖俊所有之車牌號│            │      │2.呂聖俊在警詢中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載為8 月中旬│碼4593-EB號自用│            │      │  陳述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某日中午),│小客車停放於該處│            │      │3.失車-案件基本資│之自製萬能鑰匙壹組│
│  │在桃園縣龜山│,即推由魏宏欽在│            │      │  料詳細畫面報表  │沒收。            │
│  │鄉明興街某處│旁把風,並由其以│            │      │4.查獲照片        │                  │
│  │草叢旁      │自製萬能鑰匙1 組│            │      │5.扣案之自製萬能鑰│                  │
│  │            │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  匙1 組          │                  │
│  │            │                │            │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
│  │            │                │            │      │  單              │                  │
│  │            │                │            │      │7.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四│於102 年8 月│見曾文義所有之車│            │曾文義│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蘇世榮攜帶兇器竊盜│
│  │中旬某日上午│牌號碼BQ-3739號│            │      │2.代保管條        │,處有期徒刑陸月,│
│  │7 時許,在新│自用小客車停放於│            │      │3.查獲照片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北市板橋區華│該處,即持客觀上│            │      │4.扣案之十號板手 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江橋下      │足以對人之生命、│            │      │  支              │扣案之十號板手壹支│
│  │            │身體、安全構成威│            │      │                  │沒收。            │
│  │            │脅而具有危險性,│            │      │                  │                  │
│  │            │可供為兇器使用(│            │      │                  │                  │
│  │            │下同)之十號扳手│            │      │                  │                  │
│  │            │1 支,拆卸該自用│            │      │                  │                  │
│  │            │小客車車牌後,再│            │      │                  │                  │
│  │            │將之懸掛在上揭竊│            │      │                  │                  │
│  │            │得之車牌號碼0000│            │      │                  │                  │
│  │            │-E8號之自用小客│            │      │                  │                  │
│  │            │車上            │            │      │                  │                  │
├─┼──────┼────────┤            ├───┼─────────┼─────────┤
│五│於102 年8 月│見陳彥志所有之車│            │陳彥志│1.陳彥志在警詢中之│蘇世榮攜帶兇器竊盜│
│  │17日晚間6 時│牌號碼5L-5033號│            │      │  陳述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許,在龜山鄉│自用小客車停放於│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大觀路600 號│該處,即持可供為│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巷口對面    │兇器使用之十號扳│            │      │  單              │扣案之十號板手壹支│
│  │            │手1 支,拆卸該自│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沒收。            │
│  │            │用小客車車牌後,│            │      │4.查獲照片        │                  │
│  │            │得手後供己使用  │            │      │5.扣案之十號板手 1│                  │
│  │            │                │            │      │  支              │                  │
├─┼──────┼────────┤            ├───┼─────────┼─────────┤
│六│於102 年8 月│見簡文芳所有之車│            │簡文芳│1.簡文芳在警詢中之│蘇世榮攜帶兇器竊盜│
│  │中旬某日上午│牌號碼1017-J8號│            │      │  陳述            │,處有期徒刑陸月,│
│  │6 時許,在新│自用小客車停放於│            │      │2.贓物認領保管單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北市三重區永│該處,即持可供為│            │      │3.查獲照片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安南路1 段某│兇器使用之一字起│            │      │4.扣案之一字起子 1│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
│  │停車格內    │子1 支,敲破右前│            │      │  支              │沒收。            │
│  │            │車窗後,竊取車內│            │      │                  │                  │
│  │            │之筆記型電腦、高│            │      │                  │                  │
│  │            │壓噴槍、HPiPAQ掌│            │      │                  │                  │
│  │            │上型電腦及行車執│            │      │                  │                  │
│  │            │照              │            │      │                  │                  │
├─┼──────┼────────┤            ├───┼─────────┼─────────┤
│七│於102 年8 月│見李達冠(起訴書│            │李達冠│1.李達冠在警詢中之│蘇世榮竊盜,處有期│
│  │20日上午5 時│誤載為李冠達)所│            │      │  陳述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許,在板橋區│有之車牌號碼0000│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中正路325 巷│-A5號自用小客車│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折算壹日,扣案之自│
│  │3 弄4 號旁  │停放於該處,即以│            │      │  單              │製萬能鑰匙壹組沒收│
│  │            │自製萬能鑰匙1 組│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4.查獲照片        │                  │
│  │            │,並於得手後將該│            │      │5.扣案之自製萬能鑰│                  │
│  │            │車原懸掛之車牌拆│            │      │  匙1 組          │                  │
│  │            │卸丟棄,改懸掛其│            │      │                  │                  │
│  │            │所有之車牌號碼00│            │      │                  │                  │
│  │            │-9203號自用小客│            │      │                  │                  │
│  │            │車車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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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102 年8 月│與魏宏欽基於竊盜│            │尤凱玲│1.代保管條        │蘇世榮共同竊盜,處│
│  │下旬某日上午│之犯意聯絡,見尤│            │      │2.查獲照片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6 時許,在桃│凱玲所有自用小客│            │      │3.扣案之自製萬能鑰│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園縣某處路旁│車停放於該處,即│            │      │  匙1 組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推由魏宏欽在旁把│            │      │                  │之自製萬能鑰匙壹組│
│  │            │風,並由其以自製│            │      │                  │沒收。            │
│  │            │萬能鑰匙1 組開啟│            │      │                  │                  │
│  │            │車門後,竊得車內│            │      │                  │                  │
│  │            │之相簿1 本及數位│            │      │                  │                  │
│  │            │底片磁片1 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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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於102 年9 月│見黃素惠所有之車│於102 年9 月│黃素惠│1.黃素惠在警詢中之│蘇世榮竊盜,處有期│
│  │4 日下午1 時│牌號碼4301-KL號│4 日晚間7 時│      │  陳述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許,在三重區│自用小客車停放於│30分許,蘇世│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疏洪東路1 段│該處,即以萬能鑰│榮駕駛竊得之│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折算壹日,扣案之萬│
│  │27號停車格  │匙1 把啟動電門而│車牌號碼0000│      │  單              │能鑰匙壹把沒收。  │
│  │            │竊取之          │-KL號自用小│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客車,在龜山│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鄉復興一路13│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
│  │            │                │2 號公車站牌│      │  單              │                  │
│  │            │                │前因違規併排│      │5.扣案之萬能鑰匙 1│                  │
│  │            │                │停車,而為警│      │  把              │                  │
│  │            │                │攔檢查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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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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