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701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8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政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毒偵字第3886號、第43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謝政展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提撥吸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政展前於民國(下同)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4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10月1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8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查獲方式,先後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謝政展分別於附表「自白」欄、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書證」、「物證」欄所示之證據。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各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 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罪,共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合計毛重0.3414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餘合計毛重2.8501公克)及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4328公克),均係供被告本案各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提撥吸管1 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所犯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毒品之方式│ 查獲經過 │ 主文欄 │ │ │ │及所施用之毒品│ │ │ ├──┼────────┼───────┼──────────┼───────┤ │ 一 │102 年8 月30日凌│以將第一級毒品│嗣於102 年8 月30日凌│謝政展施用第一│ │ ︵ │晨2 時許,在桃園│海洛因摻入香菸│晨2 時50分許,在桃園│級毒品,處有期│ │102 │縣桃園市桃鶯路「│內吸食之方式,│縣桃園市陽明十二街46│徒刑陸月,如易│ │ 年 │大聯盟網咖」店廁│施用第一級毒品│巷16號前為警查獲,並│科罰金,以新臺│ │ 度 │所內 │海洛因1 次。 │扣得供其本次施用剩餘│幣壹仟元折算壹│ │ 審 ├────────┼───────┤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日。扣案如附表│ │ 訴 │上開時間、地點 │以將第二級毒品│洛因2 包(驗餘合計毛│編號一物證欄所│ │ 字 │ │甲基安非他命置│重0.3414公克)、第二│示之第一級毒品│ │ 第 │ │入玻璃球燒烤吸│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海洛因貳包均沒│ │1701│ │其煙氣之方式,│包(驗餘合計毛重2.85│收銷燬之;又施│ │ 號 │ │施用第二級毒品│01公克)。 │用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1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次。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扣案│ │ │ │ │ │如附表編號一物│ │ │ │ │ │證欄所示之第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玖包均沒收│ │ │ │ │ │銷燬之。 │ │ ├─┬──────┴───────┴──────────┤ │ │ │自│①謝政展102 年8 月30日警詢之自白。 │ │ │ │白│②謝政展102 年8 月30日檢察官訊問之自白。 │ │ │ ├─┼─────────────────────────┤ │ │ │書│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 │ │ │證│ 對照表。 │ │ │ │ │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物│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 │供謝政展本次施用剩│ │ │ │證│ 合計毛重零點叁肆壹肆公克)。│餘所持有之第一級毒│ │ │ │ │ │品海洛因。 │ │ │ │ ├───────────────┼─────────┤ │ │ │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供謝政展本次施用剩│ │ │ │ │ 驗餘合計毛重貳點捌伍零壹公克│餘所持有之第二級毒│ │ │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二 │102 年10月6 日(│以將第二級毒品│嗣於102 年10月7 日凌│謝政展施用第二│ │ ︵ │起訴書誤載為102 │甲基安非他命摻│晨1 時許,謝政展駕駛│級毒品,處有期│ │102 │年11月6 日)晚間│入香菸內吸食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徒刑叁月,如易│ │ 年 │11時許,在桃園縣│方式,施用第二│用小客貨車行經國道二│科罰金,以新臺│ │ 度 │桃園市桃鶯路某網│級毒品甲基安非│號公路西向18公里(桃│幣壹仟元折算壹│ │ 審 │咖店廁所內 │他命1 次。 │園縣八德市路段)處時│日;又施用第一│ │ 訴 ├────────┼───────┤,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級毒品,處有期│ │ 字 │上開時間、地點 │以將第一級毒品│查獲,並扣得供其本次│徒刑陸月,如易│ │ 第 │ │海洛因摻入香菸│施用剩餘所持有之第一│科罰金,以新臺│ │1869│ │內吸食之方式,│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幣壹仟元折算壹│ │ 號 │ │施用第一級毒品│餘毛重0.4328公克)及│日。扣案如附表│ │ ︶ │ │海洛因1 次。 │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第│編號二物證欄所│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示之第一級毒品│ │ │ │ │提撥吸管1 支。 │海洛因壹包沒收│ │ │ │ │ │銷燬之,如附表│ │ │ │ │ │編號二物證欄所│ │ │ │ │ │示之提撥吸管壹│ │ │ │ │ │支沒收。 │ │ ├─┬──────┴───────┴──────────┤ │ │ │自│①謝政展102 年10月7 日警詢之自白。 │ │ │ │白│②謝政展102 年10月7 日檢察官訊問之自白。 │ │ │ ├─┼─────────────────────────┤ │ │ │書│①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證│②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102年送驗毒品檢體編號對 │ │ │ │ │ 照表。 │ │ │ │ │③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102 年移送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 │ │ │ ├─┼──────────────┬──────────┤ │ │ │物│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供謝政展本次施用剩餘│ │ │ │證│ 毛重零點肆叁貳捌公克)。 │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 │ │ │ │ │洛因。 │ │ │ │ ├──────────────┼──────────┤ │ │ │ │②提撥吸管壹支。 │謝政展所有供其本次施│ │ │ │ │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 │ │ │ │ │用之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