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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9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98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佑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45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佑瑜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佑瑜前於民國(下同)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7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8年5 月5 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該次之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35 、1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①97年間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10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同年間又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70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9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同年間再因搶奪、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2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同年間繼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2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⑤於98年間第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13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④⑤案件,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78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與前揭①②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及③案件入監接續執行,於99年12月8 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2 年7 月31日某時,在桃園縣龍潭鄉大池公園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另案通緝,於102 年7 月31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路000 巷0 號3 樓之2 為警緝獲,於102年7 月31 下 午2 時30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佑瑜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98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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