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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王秀慧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孟諺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9955、10583 、11701 、13748 、15479 、16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孟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孟諺因涉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述與共犯等人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自民國102年8 月2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2 年11月23日、103 年1 月23日、3 月23日、5 月23日、7 月23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本件於103 年8 月22日業經本院判決被告蔡孟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尚未確定),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應自103 年9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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