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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峰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5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峰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峰明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峰明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8月15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1 年5 月26日凌晨0 時許,係在101 年8 月15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0 年11月2 日│民國101 年5 月26日│
│              │下午某時許        │凌晨0 時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
│              │第1651號          │第4600號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2676│101 年度桃簡字第27│
│      │      │號                │44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年7 月9 日 │民國101年12月22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2676│101 年度桃簡字第27│
│      │      │號                │44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1年8 月15日 │民國102年2月11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              │10211 號          │328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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