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7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民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民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民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魏民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一之判決係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確定,而附表編號二至五所列之罪,係在附表編號一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有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判決日期為102 年3 月29日),則本院自有管轄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名   │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
│        │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8 月    │1 年    │8 月    │1 年    │9月     │
├────┼────┼────┼────┼────┼────┤
│犯罪日期│民國100 │民國101 │民國101 │民國101 │民國101 │
│        │年10月9 │年4 月25│年4 月25│年5 月15│年5 月14│
│        │日凌晨3 │日某時  │日某時  │日凌晨1 │日上午7 │
│        │時許為警│        │        │時20分許│時許    │
│        │採尿時起│        │        │為警採尿│        │
│        │回溯96小│        │        │之時起回│        │
│        │時內之某│        │        │溯26小時│        │
│        │時      │        │        │內某時  │        │
├────┼────┼────┼────┼────┼────┤
│偵查(自│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
│訴)機關│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年度及案│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號      │100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
│        │毒偵字第│毒偵字第│毒偵字第│毒偵字第│毒偵字第│
│        │6058號  │2175號  │2175號  │2653號  │2653號  │
│        │        │        │        │        │        │
├──┬─┼────┼────┼────┼────┼────┤
│ 最 │法│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
│ 後 │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 事 ├─┼────┼────┼────┼────┼────┤
│ 實 │案│101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
│ 審 │號│審易字第│審訴字第│審訴字  │審訴字第│審訴字第│
│    │  │537 號  │1068號  │第1068號│1438號  │1438號  │
│    ├─┼────┼────┼────┼────┼────┤
│    │日│101 年5 │101 年8 │101 年8 │102 年3 │102 年3 │
│    │期│月31 日 │月17日  │月17日  │月29日  │月29日  │
│    │  │        │        │        │        │        │
├──┼─┼────┼────┼────┼────┼────┤
│ 確 │法│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臺灣桃園│
│ 定 │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 判 ├─┼────┼────┼────┼────┼────┤
│ 決 │案│101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101 年度│
│    │號│審易字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
│    │  │537 號  │1068號  │1068號  │1438號  │1438號  │
│    ├─┼────┼────┼────┼────┼────┤
│    │日│101 年7 │101 年9 │101 年9 │102 年4 │102 年4 │
│    │期│月2 日  │月10日  │月10日  │月29日  │月29日  │
├──┴─┼────┴────┴────┴────┴────┤
│備   註 │1.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  106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
│        │2.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  143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7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