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11月,於民國99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民國95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96年9 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2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於96年10月29日確定,嗣經本院於98年7 月31日以98年度撤緩字第126 號裁定緩刑之宣告撤銷,於99年1 月20日確定在案,而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㈡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3031號判決判處有徒刑3 月,於98年12月11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於99年1 月21日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19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2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8年12月19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3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9年2 月1 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 月29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3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99年4 月16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 月29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3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9年4 月16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4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9年5 月3 日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9年5 月30日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8 月5 日以98年度訴字第128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99年9 月6 日確定,上開各罪,另經本院於101 年1 月31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101 年2 月14日確定在案;㈢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3 月26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42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同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3 月31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5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9年5 月24日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5 月31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9年6 月28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8 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99年12月6 日確定,上開各罪,繼經本院於101 年1 月3 日以101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101 年1 月18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9年8 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12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臺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