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0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編號壹至編號叁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因犯如附表所示編號肆至編號陸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肆至編號陸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 至編號3 與編號4 至編號6 係分屬不同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
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劉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刑部分,其中編號3 雖得以易科罰金;另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之罪刑部分,其中編號6 雖得以易科罰金,而均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1月10日上午7 │101年4月26日 │101 年4 月26日 │ │ │時50分許回溯2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 │ │1072 號 │1900 號 │1900 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59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08│101 年度審訴字第1008│ │事實審│ │ │號 │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 │101年7月27日 │101年7月27日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5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08 │101年度審訴字第1008 │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101年5月31日 │101年8月20日 │101年8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附表編號2 、編號3 經│附表編號2 、編號3 經│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 │ │ │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判│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兵役條例 │ │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 │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6 月25日 │101 年6 月25日 │101 年8 月6 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002770號 │字第002770號 │第021945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147│101年度審訴字第00147│102年度桃簡字第00018│ │事實審│ │ 8號 │ 8號 │ 4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 │101年9月28日 │ 0000000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478 │101年度審訴字第1478 │102年度桃簡字第184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1年10月22日 │101年10月22日 │102年5 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附表編號4 、編號5 經│附表編號4 、編號5 經│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 │ │ │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判│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