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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2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2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另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7 月31日下午│101年10月4日      │
│                │1 時2 分往前回溯96│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  查  機  關 │宜蘭地檢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53號       │偵字第5043號      │
├───┬────┼─────────┼─────────┤
│      │法    院│    宜蘭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06 │102 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49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0日     │102年4月30日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7日       │102年4月30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
│                │助字第958號       │字第591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2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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