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永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另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7 月31日下午│101年10月4日 │ │ │1 時2 分往前回溯96│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 查 機 關 │宜蘭地檢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53號 │偵字第5043號 │ ├───┬────┼─────────┼─────────┤ │ │法 院│ 宜蘭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06 │102 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49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0日 │102年4月30日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7日 │102年4月30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 │ │助字第958號 │字第591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