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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佳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維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維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維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9 月26日,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1 年9 月26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6 、7 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102 年7 月17日出具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2日         │101 年4 月2日       │100年7月2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
│            │1448 號             │1448號              │第8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947 │101 年度審訴字第947 │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9月26日        │101年9月26日        │102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日期│101年9月26日        │101年9月26日        │102年6月24日        │
├───┴──┼──────────┴──────────┼──────────┤
│備註        │附表編號1 、2 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編號3 至5 所示案件,│
│            │審訴字第94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月確定                                    │訴字第1952號判決,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
│            │                                          │月確定              │
└──────┴─────────────────────┴──────────┘
┌──────┬──────────┬──────────┬──────────┐
│編       號 │4                   │5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9日         │100 年11 月10日     │100年7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
│            │第86號              │第86號              │第8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日期│102年6月24日        │102年6月24日        │102年6月24日        │
├───┴──┼──────────┴──────────┼──────────┤
│備註        │編號3 至5 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編號6 、7 所示案件,│
│            │字第19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確 │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定                                        │訴字第1952號判決,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            │                                          │定                  │
└──────┴─────────────────────┴──────────┘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2日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                    │                    │
│            │第86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                    │                    │
│      │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31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                    │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                    │                    │
│      ├──┼──────────┼──────────┼──────────┤
│      │日期│102年6月24日        │                    │                    │
├───┴──┼──────────┼──────────┼──────────┤
│備註        │編號6 、7 所示案件,│                    │                    │
│            │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
│            │訴字第1952號判決,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                    │
│            │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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