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維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維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維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9 月26日,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1 年9 月26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6 、7 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102 年7 月17日出具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2日 │101 年4 月2日 │100年7月2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 │ │1448 號 │1448號 │第8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947 │101 年度審訴字第947 │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9月26日 │101年9月26日 │102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日期│101年9月26日 │101年9月26日 │102年6月24日 │ ├───┴──┼──────────┴──────────┼──────────┤ │備註 │附表編號1 、2 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編號3 至5 所示案件,│ │ │審訴字第94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月確定 │訴字第1952號判決,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 │ │ │月確定 │ └──────┴─────────────────────┴──────────┘ ┌──────┬──────────┬──────────┬──────────┐ │編 號 │4 │5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9日 │100 年11 月10日 │100年7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 │ │第86號 │第86號 │第8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日期│102年6月24日 │102年6月24日 │102年6月24日 │ ├───┴──┼──────────┴──────────┼──────────┤ │備註 │編號3 至5 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編號6 、7 所示案件,│ │ │字第19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確 │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定 │訴字第1952號判決,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 │ │定 │ └──────┴─────────────────────┴──────────┘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2日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 │ │ │ │第86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952│ │ │ │ │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31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 │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 │ │ │ ├──┼──────────┼──────────┼──────────┤ │ │日期│102年6月24日 │ │ │ ├───┴──┼──────────┼──────────┼──────────┤ │備註 │編號6 、7 所示案件,│ │ │ │ │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 │ │訴字第1952號判決,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 │ │ │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