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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3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世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正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正宗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6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3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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