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育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育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育弘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日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 月27日 │100年3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0 年度偵字第5070│100 年度偵字第1121號 │ │ │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965 │100 年度桃簡字第1550號│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 │101年7月27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965 │100 年度桃簡字第1550號│ │ 判│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9月14日 │102年1月3日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