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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舜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舜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舜尹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舜尹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12月3 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1 年7 月16日上午11時許至12時55分止,係在101 年12月3 日之前,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1 年7 月16日│民國101 年7 月16日│
│              │上午7 時許        │上午11時許至12時55│
│              │                  │分止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第3090號          │21252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18│101 年度審易字第24│
│      │      │92號              │14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國102年1月25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18│101 年度審易字第21│
│      │      │92號              │14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國102年2月18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              │41號              │274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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