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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04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東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41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謝東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貳點捌壹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東霖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2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1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89年度毒聲字第5338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以90年度毒聲字第807 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在91年4 月17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3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44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2442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並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101 年2 月2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10月13日晚間7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以下以改制後之行政區稱之)○○○街00號0 樓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9 時45分許,在中壢區新生路612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2.8151公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東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2.8151公克)。

三、核被告謝東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驗餘毛重2.8151公克),有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所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4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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