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尤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文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文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尤文輝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除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載之宣告刑外,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