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正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15號、101年度偵字第23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306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被告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物品,爰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復有規定。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 年 院字第67解釋可為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346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3060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2 年5 月8 日檢紀慧字第0000000000號駁回再議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報告書等件附卷供參,經本院核閱無誤。又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布拜里公司、香奈兒公司、瑞奇蒙國際公司、沛納海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確認均屬仿冒品等情,有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授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依照商標法第98條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宣告沒收,惟此乃職權沒收規定,與本件扣案物係專科沒收之物沒收時所應依據之規定容有未洽,聲請人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涵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遭侵害商標 │ 商品名稱 │數量│ 權利人 │ ├──┼───────┼───────┼──┼─────┤ │ 1 │LOUIS VUITTON │皮包 │ 2 │法商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 │ 2 │LOUIS VUITTON │手拿包 │ 2 │公司 │ ├──┼───────┼───────┼──┼─────┘ │ 3 │HERMES │手拿包 │ 2 │法商埃爾梅│ ├──┼───────┼───────┼──┤斯國際公司│ │ 4 │HERMES │皮帶 │ 2 │ │ ├──┼───────┼───────┼──┤ │ │ 5 │HERMES │手機套 │ 5 │ │ ├──┼───────┼───────┼──┼─────┤ │ 6 │BURBERRY │手拿包 │ 1 │英商布拜里│ │ │ │ │ │公司 │ ├──┼───────┼───────┼──┼─────┤ │ 7 │CHANNEL │手錶 │ 1 │法商香奈兒│ │ │-D.M.98005 │ │ │公司 │ ├──┼───────┼───────┼──┤ │ │ 8 │CHANNEL │手錶 │ 1 │ │ │ │-D.M.66699 │ │ │ │ ├──┼───────┼───────┼──┼─────┤ │ 9 │IWC │手錶 │ 1 │瑞士商瑞奇│ │ │-0000000 │ │ │蒙國際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10 │LUMINOR │手錶 │ 1 │瑞士商沛納│ │ │PANERAI │ │ │海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