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世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所載「102 年度訴緝字第97號」,應更正為「102 年度訴緝字第79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為「102 年度訴緝字第79號」,而本院裁定就此部分誤植為「102 年度訴緝字第97號」,此錯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原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廖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