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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馮昌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育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7 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3 所載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2 年10月2 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2 年12月2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3 所載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2 年12月2 日」之記載,均誤寫為「102 年10月2 日」,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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