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育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7 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3 所載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2 年10月2 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2 年12月2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3 所載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2 年12月2 日」之記載,均誤寫為「102 年10月2 日」,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