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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8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禮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之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吳禮樹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民國100 年8 月15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11包白色結晶、1 包黃色結晶,而上開結晶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細內容如附表),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9 月1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又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2190 號提起公訴,而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惟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因認無證據可認屬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遭查獲之物,而不予宣告沒收,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復提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14 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3 年1 月9 日確定;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43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就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吸食器及玻璃球宣告沒收,於101 年2 月6 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就被告為警查獲當時所扣得之12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未宣告沒收。惟附表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前揭扣案物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併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總毛重17.06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安非他命11包(│,包袋塑膠袋總重約3.│局100 年9 月1 日刑鑑│
│    │編號A1至A11 ,│36公克,取樣A1鑑驗,│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    │白色結晶)    │A1淨重3.88公克,取樣│書1 份              │
│    │              │0.11公克鑑驗用罄,餘│                    │
│    │              │重3.77公克,檢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分,純度約99% ,推估│                    │
│    │              │編號A1至A11 均含甲基│                    │
│    │              │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                    │
│    │              │約13.56 公克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毛重0.59公克,包│                    │
│    │安非他命1 包(│裝塑膠袋重0.21公克,│                    │
│    │編號A12 ,黃色│取樣0.04公克鑑驗用罄│                    │
│    │結晶)        │,餘重0.34公克,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純度約98%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37公│                    │
│    │              │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8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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