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7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7 月2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3 年11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0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9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揭各罪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276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受刑人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9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2 罪)、6 月(2 罪),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7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各罪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255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 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2 年6 月部分合併執行,受刑人於99年7 月26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 年7月2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6 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1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