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王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九、十一、
十三、十五、十八所示之罪刑雖均得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1年4月3日 │101 年4 月3 日下午5 時│101年4月16日 │ │ │ │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 │ │ │ │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 │ │ │ │查獲至採尿期間)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101 年度偵字第10720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 │事├──┼───────────┼───────────┼───────────┤ │實│判決│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 │判├──┼───────────┼───────────┼───────────┤ │決│確定│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1月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 │ │第10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 │ │ │審易字第1486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 │ │ │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1年5月2日 │101年5月2日 │101年6月5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720號 │101年度偵字第10720號 │101年度偵字第1472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 │ │事├──┼───────────┼───────────┼───────────┤ │實│判決│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3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 │ │判├──┼───────────┼───────────┼───────────┤ │決│確定│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 │易字第14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1年6月2日 │101年5月2日 │101年5月2日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9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 │ │ │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30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事├──┼───────────┼───────────┼───────────┤ │實│判決│102年1月30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30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判├──┼───────────┼───────────┼───────────┤ │決│確定│102年3月4日 │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八、│ │ │ │十、十二、十四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就│ │ │ │附表編號九、十一、十三、十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確定。 │ └────┴───────────┴───────────────────────┘ ┌────┬───────────┬───────────┬───────────┐ │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1年6月2日 │101年6月2日 │101年6月10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 │ │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實├──┼───────────┼───────────┼───────────┤ │審│判決│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判├──┼───────────┼───────────┼───────────┤ │決│確定│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八、十、十二、十四所示之罪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就附表編號九、十一、十三、十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確定。 │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5、│ │ │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3243、3483、3484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事├──┼───────────┼───────────┼───────────┤ │實│判決│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 │ │判├──┼───────────┼───────────┼───────────┤ │決│確定│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八、十、十二、十四所示之罪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就附表編號九、十一、十三、十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確定。 │ └────┴───────────────────────────────────┘ ┌────┬───────────┬───────────┬───────────┐ │編 號│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1年2月17日 │101年8月5日 │101年8月22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102年度偵字第5466號 │ │ │ │、101年度偵字第17680號│、101年度偵字第17680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679號 │ │事│ │10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 │ │ │實├──┼───────────┼───────────┼───────────┤ │審│判決│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679號 │ │判│ │10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 │ │ │決├──┼───────────┼───────────┼───────────┤ │ │確定│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102年6月24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十六、十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 │ │易字第2223、23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