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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易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易增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易增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17日晚間8 時許│102 年11月14日下午2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速偵字第│桃園地檢102 年度速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5187號                  │6518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302 │ 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920 │
│      │        │ 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19日     │     102 年12月16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302 │ 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920 │
│      │        │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 年12月9日      │      103年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