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易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易增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易增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17日晚間8 時許│102 年11月14日下午2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速偵字第│桃園地檢102 年度速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5187號 │6518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302 │ 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920 │ │ │ │ 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19日 │ 102 年12月16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302 │ 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920 │ │ │ │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 年12月9日 │ 103年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