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煒崙(原名張瑞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4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煒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煒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

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2 年7 月18日│民國102 年6 月17日│
 │              │                  │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3219號      │偵字第2747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  │102 年度壢簡字第  │
 │ 事 │        │1506號            │1505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10月1日      │102年10月31日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  │102 年度壢簡字第  │
 │ 判 │        │1506號            │150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10月31日     │102年11月25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
 │              │字第11972 號(已執│字第2860 號       │
 │              │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