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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怡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怡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怡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2 年12月4 日,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1 年9 月11日,係在102 年12月4 日之前,又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103年2 月20日出具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9月8日         │101年3月5日         │101年5月9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
│            │359 號、第2125號、第│359 號、第2125號、第│359 號、第2125號、第│
│            │2133號、102 年度毒偵│2133號、102 年度毒偵│2133號、102 年度毒偵│
│            │字第2289號          │字第2289號          │字第2289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4│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4│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4│
│事實審│    │號、第35號、102 年度│號、第35號、102 年度│號、第35號、102 年度│
│      │    │審易字第1514號      │審易字第1514號      │審易字第1514號      │
│      ├──┼──────────┼──────────┼──────────┤
│      │判決│102年10月11日       │102年10月11日       │102年10月1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4│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4│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4│
│      │    │號、第35號、102 年度│號、第35號、102 年度│號、第35號、102 年度│
│      │    │審易字第1514號      │審易字第1514號      │審易字第1514號      │
│      ├──┼──────────┼──────────┼──────────┤
│      │日期│102年12月4日        │102年12月4日        │102年12月4日        │
├───┴──┼──────────┴──────────┴──────────┤
│備註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6 號(編號1 至4 號業經本院102 年│
│            │度審易緝字第34號、第35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5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                                                      │
└──────┴────────────────────────────────┘
┌──────┬──────────┬──────────┐
│編       號 │4                   │5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印文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2 年度偵字第8006│
│            │359 號、第2125號、第│號                  │
│            │2133號、102 年度毒偵│                    │
│            │字第2289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4│102 年度審易字第2352│
│事實審│    │號、第35號、102 年度│號                  │
│      │    │審易字第1514號      │                    │
│      ├──┼──────────┼──────────┤
│      │判決│102年12月11日       │102年12月13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4│102 年度審易字第2352│
│      │    │號、第35號、102 年度│號                  │
│      │    │審易字第1514號      │                    │
│      ├──┼──────────┼──────────┤
│      │日期│102年12月4日        │103年1月6日         │
├───┴──┼──────────┼──────────┤
│備註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3 年度執字第6 號(編│署103 年度執字第2265│
│            │號至4 號業經本院102 │號                  │
│            │年度審易緝字第34號、│                    │
│            │第35號、102 年度審易│                    │
│            │字第1514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2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