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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佳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顧玉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顧玉山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顧玉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已知悔悟,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素行、智識程度、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已將竊得之行動電話變賣而無法交還告訴人陳美妙、迄未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35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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