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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隆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及理由欄二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均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案由欄及理由欄二部分,應載「竊盜」而誤載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堪認上開錯誤顯係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依據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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