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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寶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周寶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周寶童之前科應更正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3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新竹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0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新竹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36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5 月1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88年8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毒偵字第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8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罪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1 年11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被告周寶童施用方式應補充以抽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此業據其於偵訊時供述明確。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周寶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周寶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之五年內,已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且已執行完畢(至其固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然該案之宣判日為103 年1月10日,已在本件行為時之後,是此刑之宣告就本件於行為時之際顯不具惕儆警示性,故不列為酌量因素),詎仍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為本件犯行,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惟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健康之舉,並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但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之程度甚低,再其事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9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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