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2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怡婷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 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怡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怡婷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6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3 年2 月26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2 年9 月6 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2 月21日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10月2 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4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怡婷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1月22日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6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3 年2 月26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2 年9 月6 日因故意犯共同偽造公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2 月21日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10月2 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4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