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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26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2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怡婷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 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怡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怡婷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6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3 年2 月26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2 年9 月6 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2 月21日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10月2 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4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怡婷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1月22日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6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3 年2 月26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2 年9 月6 日因故意犯共同偽造公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2 月21日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10月2 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4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26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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